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(qū)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有關規(guī)定的決定
(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)
為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,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、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,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,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:授權國務院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(qū)、西青區(qū)各級機關,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、濰坊市各級機關,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、襄陽市各級機關,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、內江市各級機關,以及教育部、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、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、國家統(tǒng)計局本級機關(不包括直屬機構)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試點工作,暫時調整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第十五條,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十七條第二款,第十九條第二款、第三款,第二十一條第一款,第四十四條第二款,第四十五條第二款,第六十四條,第六十五條第三款,第七十三條第一款、第二款關于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(guī)定。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作出安排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。試點期限為二年,自試點辦法印發(fā)之日起算。
國務院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(jiān)督檢查,及時總結經驗,并就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(guī)定的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中期報告。對實踐證明可行的,修改完善有關法律規(guī)定;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,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(guī)定。
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。